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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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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9號 原   告 葉榮富 被   告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蔡榮富」之記載,應更正為「 葉榮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