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張芊蘊 相 對 人 瑜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喻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 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 項是請求相對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123,755 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聲明第2 項是請求相對人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是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述 規定免徵聲請費。是本件合計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