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張芊蘊
相 對 人 瑜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喻正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
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 項是請求相對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123,755 元屬因財產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
,應徵聲請費1,000 元。聲請人聲明第2 項是請求相對人開立
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是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依前述
規定免徵聲請費。是本件合計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