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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台灣派羅特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榮滋 原告與被告王裕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5,487 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