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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陳文吉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太利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看護費新台幣( 下同)23萬2,000 元、醫療費1 萬0,390 元、精神慰撫金150 萬 元、原領工資補償109 萬9,200 元及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24 萬7,953 元,共計308 萬9,5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59 1 元,但原領工資補償109 萬9,200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7,92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 2 萬3,664 元(31,591-7,927=23,664 ),因原告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字第132 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 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