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邱孟溱
被 告 巡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昶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
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
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受雇於被告公司,並向被告請求薪資等而涉
訟。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並
非本院管轄
區域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
可
證。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