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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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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邱孟溱 被   告 巡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 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受雇於被告公司,並向被告請求薪資等而涉 訟。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並本院管轄 區域內,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1份在卷可 證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