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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黃文賢       董嘉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令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原名瑞盟通運有限公司 )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 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文賢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8萬7,138元(工資72萬元、加班費10 8萬6,36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24,322元、新制退休金差額211 ,123元、溢扣薪資172,733元、舊制退休金差額872,600元)及其 利息;原告董嘉興請求被告給付970,570元(工資672,000元、加 班費671,8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137,340元、溢扣薪資126,90 5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01,751元(誤載為21,051元)及其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509萬7,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 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故本件應暫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75元(51,490元×1/3=17,16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