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李佶潭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差額
新台幣(下同)31萬3,731 元、失能補償差額1 萬6,500 元、醫
療費21萬4,796 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330 元,共計54萬8,35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但原領工資補償差額31萬3,
731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330 元,共計31萬7,061 元部分暫免
徵收裁判費2/3 即2,280 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70 元
(5,950-2,280=3,67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