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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原   告 李佶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差額 新台幣(下同)31萬3,731 元、失能補償差額1 萬6,500 元、醫 療費21萬4,796 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3,330 元,共計54萬8,357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但原領工資補償差額31萬3, 731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330 元,共計31萬7,061 元部分暫免 徵收裁判費2/3 即2,280 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70 元 (5,950-2,280=3,67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