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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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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政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祖逖 原告與被告劉昱德、呂建國、蔡維雅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04,044 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2,4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