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謝慶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雨霖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75萬792元(含醫療費用34,792元、工資補償73
9,200元、失能補償976,800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提繳10
1,37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5萬2,
1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原告請求工資補償739,2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01
,376元,合計840,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依
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167元(9,250元×2/3=6,1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上開金額後,
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247 元(19,414元-6,167元=13,24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