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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謝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雨霖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75萬792元(含醫療費用34,792元、工資補償73 9,200元、失能補償976,800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應提繳10 1,37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5萬2, 16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勞工起訴時,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原告請求工資補償739,2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01 ,376元,合計840,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依上開規 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167元(9,250元×2/3=6,1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上開金額後,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247 元(19,414元-6,167元=13,24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