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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夏雪欽 相 對 人 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卓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 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之聲明第1 項、第 2 項請求相對人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419,257 元,屬因財產 權聲請調解,依前述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