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力郁軒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朝棟
被 告 良安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7日送達予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按,是
揆諸前揭規定
,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