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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力郁軒 被   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棟 被   告 良安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 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2 月17日送達予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 ,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