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洪玉鳳 原告與被告陸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5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災工資補償54, 054 元, 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