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洪玉鳳
原告與
被告陸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05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
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災工資補償54, 054 元,
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