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黎世國
潘淑娟
黎世堯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振勝營造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包括訴之主觀合併與訴之客觀合併,蓋通常共同訴訟性質
上亦為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就民事訴訟法規
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與訴之客觀合併,無本質上差
異,自應一體
適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