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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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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黎世國       潘淑娟       黎世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勝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包括訴之主觀合併與訴之客觀合併,蓋通常共同訴訟性質 上亦為原告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項標的,就民事訴訟法規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目的而言,與訴之客觀合併,無本質上差 異,自應一體適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