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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潘文輝  被   告 興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芳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聲明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1,305,168 元【醫療費用189,528 元+ 薪資補 償433,860 元+ 殘廢補償681,780 元=1,305,168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13,969元,其中薪資補償433,860 元之性質屬請 求工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即3,160 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0,809元(計算式 :13,969元-3,160元=10,809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 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