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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唐吉祥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群卉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1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惟其中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24,000元、 工資補償21,600元、預告工資8,000元、特別休假工資2,400元、 資遣費9,900元、提撥退休金11,376元,合計129,058元,依前揭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163元(計算式:7,050元-887元=6,163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8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