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唐吉祥
訴訟
代理人 陳忠勝法扶
律師
原告與
被告群卉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18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
惟其中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24,000元、
工資補償21,600元、預告工資8,000元、特別休假工資2,400元、
資遣費9,900元、提撥退休金11,376元,合計129,058元,依
前揭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8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163元(計算式:7,050元-887元=6,163元),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8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
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