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莊秀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百讚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62,655 元(高雄市○○區○○段○○○ ○○○○ ○○○○ ○○○○ ○
○○○○號案尚積欠之承攬報酬81,242元、高雄市○○區○○段○○
○○○○○○○○○○號案承攬報酬748,133元、被告應返還之人員保證
金1萬元、業績獎金2萬元、原告代墊之交通費3,280元,共計862
,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