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張美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
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其中如附表所示各項金額,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19882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
額如附表總計欄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
90元,然附表編號1、2、4部分合計572,06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
即4,187元(計算式:6,280元×2/3=4,186.6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8元(計算式:11,890
元-4,187元=7,703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7,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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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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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0 年7 、8 月│89968 元 │
│ │工資損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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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退休金差額│2270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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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勞保老年一次給│523773元 │
│ │付差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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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資遣費 │2550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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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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