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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8號 原   告 耿若芸 原告與被告創友春網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8,736元(110 年5 月短 少之薪資12,892元、短少之加班費3,500元、資遣費1,666元、勞 退6%差額678元,共計18,736元),是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 式:1,000元×2/3=6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