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洪學良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法扶律師 被   告 楊景賢 被   告 泰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一、依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法院調查結果,本件被告楊景賢被訴涉犯刑法業務過失傷害   罪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易字第247 號為無罪判   決,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原   告聲請而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原告自應補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0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超過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