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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告 楊子萱 被   告 朗晴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劉彩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依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9   元【工資差額16,667元+ 加班費1,328 元+ 資遣費834 元+   + 勞退提撥1,2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   ,依前述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本件原   告應補繳裁判費333 元(1,000 元- 667 元= 333 元)。因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