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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鳳梅 原告與被告道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8,14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57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24,729 元、特 休未休工資110,200 元、短少薪資133,211 元,合計568,140 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113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457 元(計算式:10,570元-4,113 元=6,457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