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黃鳳梅
原告與
被告道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8,14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570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324,729 元、特
休未休工資110,200 元、短少薪資133,211 元,合計568,140 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113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457 元(計算式:10,570元-4,113 元=6,457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