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賴美惠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齊亨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 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五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3,692元,聲請人應 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