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賴美惠
代 理 人 張家榛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齊亨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
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
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五千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3萬3,692元,聲請人應
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