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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胡宇宏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嘉時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隔離防疫14天之工資新台 幣(下同)7 萬4,662 元、加班費29萬1,244 元、在岸工資12萬 7,992 元、資遣費48萬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2 萬6,665 元 、假日加班費1 萬0,666 元,共計101 萬1,22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1,098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7,399 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99 元(11,098- 7,399 =3,699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