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7號
原 告 胡宇宏
訴訟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嘉時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隔離防疫14天之工資新台
幣(下同)7 萬4,662 元、加班費29萬1,244 元、在岸工資12萬
7,992 元、
資遣費48萬元、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2 萬6,665 元
、假日加班費1 萬0,666 元,共計101 萬1,22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1,098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7,399 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99 元(11,098-
7,399 =3,699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