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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初芸柔       莊佩紫       王聖惠       田靜儀 共   同 王舜信法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康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   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第77條之14、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初芸柔等4 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   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   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   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並非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   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請求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   、短付工資部分,依上開規定,裁判費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   ;另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其標的係對   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前揭   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相關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救字第5 號),   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之翌日起5 日內,各自補繳裁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   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附表: ┌────┬───────────────────┬─────────┬────┬────┬────┬────┬────┬────┐ │原告  │得暫免徵項目(A)           │不得暫免徵項目(B │訴訟標的│原應徵收│得暫免徵│得暫免之│非財產訴│應繳裁判│ │    │                   │)        │金額合計│之第一審│項目原應│裁判費 │訟之裁判│費(H )│ │    │                   │         │(C)  │裁判費 │徵之第一│(F)  │費(G) │計算式:│ │    ├────┬────┬────┬────┼────┬────┤    │(D)  │審裁判費│    │    │H =D-F+│ │    │資遣費 │特別休假│短付工資│勞退  │失業補助│勞保老年│    │    │(E)  │    │    │G    │ │    │    │工資  │    │    │短少  │給付差額│    │    │    │    │    │    │ ├────┼────┼────┼────┼────┼────┼────┼────┼────┼────┼────┼────┼────┤ │初芸柔 │24,792元│7,000元 │98,200元│ 5,806元│18,360元│    │154,158 │1,660元 │1,440元 │ 960 元 │3,000元 │3,700元 │ │    │    │    │    │    │    │    │元   │    │    │    │    │    │ ├────┼────┼────┼────┼────┼────┤    ├────┼────┼────┼────┼────┼────┤ │莊佩紫 │75,679元│14,933元│114,200 │23,445元│29,160元│    │257,417 │2,760元 │2,430元 │1,620元 │3,000元 │4,140元 │ │    │    │    │元   │    │    │    │元   │    │    │    │    │    │ ├────┼────┼────┼────┼────┼────┤    ├────┼────┼────┼────┼────┼────┤ │王聖惠 │23,139元│ 6,533元│78,200元│ 4,277元│12,960元│    │125,109 │1,330元 │1,220元 │ 814元 │3,000元 │3,516元 │ │    │    │    │    │    │    │    │元   │    │    │    │    │    │ ├────┼────┼────┼────┼────┼────┼────┼────┼────┼────┼────┼────┼────┤ │田靜儀 │181,679 │17,000元│132,200 │36,294元│60,480元│410,625 │838,278 │9,140元 │3,970元 │2,647元 │3,000元 │9,493元 │ │    │元   │    │元   │    │    │元   │元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