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 告 陳培源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興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看護費
新台幣(下同)80萬3,000 元、勞動能力減損之
損害賠償500 萬
元、
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共計780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 萬8,319 元,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
字第78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 日內,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