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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   告 陳培源 上列當事人被告興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看護費 新台幣(下同)80萬3,000 元、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500 萬 元、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共計780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 萬8,319 元,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0 年度救 字第78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