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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劉和春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鍾韻聿律師
被      告  國眾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穎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於110年11月17日答辯三狀第7頁記載「若認原告主張勞退提撥有理由…則被告依法就已支出之提撥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4,400元為抵銷之抗辯」,是否僅就原告請求提撥勞退金部分主張抵銷,不主張與原告其他請求抵銷?抵銷債權即104,400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又原告對被告已給付勞退金104,400元之事實有無爭執?繕本均請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