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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原   告 蕭長福 被   告 台灣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工次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 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 7月19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 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