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潘俊錡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亞梭傢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22,02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8,59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
本件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65元(8,595元×1/3=2,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