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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蔡昕穎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迪傑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指定民國110 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