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之旅旅館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李佶潭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
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32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