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台灣派羅特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王裕元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