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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原      告  台灣派羅特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榮滋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王裕元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