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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筱雯 被上訴人  鄭旭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 ,於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 萬8,33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發給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則合計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 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