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錦英
吳文勇
吳崇賓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宣至
律師
相 對 人 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唐林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莊世金會計師(萬騰會計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
○街○○○號五樓之一)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
附表所示範圍內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交易文件及紀
錄。
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之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 萬元,聲請人黃錦英、吳文勇、吳崇賓自相對人於民國10
1 年4 月18日核准設立登記
迄今,擔任相對人之股東,登記
出資額各為48萬元、92萬元、180 萬元,佔相對人登記資本
總額64%。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唐林自107 年底開始,陸
續將相對人合作之客戶資料及相對人員工之勞工保險、健康
保險等資料,移轉至由吳唐林前妻即
第三人程美玉擔任負責
人之「永得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永得利公司)」,導
致本應由相對人收取之款項轉由永得利公司領取,且相對人
之業務量開始大幅減少,甚而自110 年3 月起屢遭財政部關
務署高雄關(下稱高雄關)以相對人連續無業紀錄已逾6 個
月期限為由,寄發警告處分並要求限期改善,吳唐林於110
年4 月29日又曾寄發
存證信函稱「是否同意本人辦裡公司停
業」等語,聲請人為瞭解上情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吳唐林請
求提出相關資料,均置之不理,故實有調閱如附件所示業務
帳目、財產情形及相對人董事及員工存放於相對人公司電腦
內之往來信件之必要。
爰依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
準用第24
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
年1 月1 日起迄今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
按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11
0 條第3 項亦訂有明文。現行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係
於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 日施行,立法理
由為:「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
不法證據與
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 項
,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
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
紀錄等。另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股東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
,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
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
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
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
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
監察人監督之
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按公司於必要時始選任檢查人
,屬臨時之監督機關,檢查人將其調查結果報告於其選任機
關,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提供選任機關採取必
要措施之前提要件,自不得由檢查人恣意決定檢查之範圍。
若僅憑特定時點少數股東所選任之檢查人,行未來無窮盡帳
務之檢查,自有擾亂公司正常營運
之虞,而有濫用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權利之情形(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1087
號判決意旨
參照)。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
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
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
權利濫用之虞,
倘具備前開法條所定要件,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公司
即有接受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三、
經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
數64%以上股東,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名冊為憑
(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是故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唐林自107 年底開始,將
相對人之客戶及員工資料移轉至由吳唐林前配偶程美玉擔任
負責人之永得利公司,導致相對人業務量驟減,相對人已有
連續數月無營業之紀錄,吳唐林甚曾提出欲辦裡公司停業之
要求,吳唐林顯已違反
受任人義務,實有調閱附件所示業務
帳目、財產情形及往來信件
等情,並提出高雄關110 年3 月
2 日編號110 高業一字第7 號、同年4 月8 日編號110 高業
一字第9 號、同年5 月7 日編號110 高業一字第11號警告處
分書、永得利公司商工登記資料、吳唐林及程美玉之
戶籍謄
本、吳唐林與相對人客戶間之部分電子郵件截圖、台灣銀行
代收票據彙總單、振太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予永得利
公司之支票、永得利公司簽發予相對人之支票、聲請人寄發
之存證信函以及吳唐林110 年4 月29日寄發之存證信函等件
為證(本院卷第29至109 頁)。本院審酌永得利公司登記負
責人為程美玉,所在地登記為高雄市○○區○○路○○號7F之
3 ,程美玉為吳唐林前配偶等情,有
前揭商工登記資料以及
戶籍謄本
可參(本院卷第33頁、第35至37頁),又程美玉之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為「duluxmi@gmail.com」,有聲請人提
出聯絡資訊可參(本院卷第41頁),而於108年3月27日至29
日間,寄件人名稱為「得利報關程小米(dulu xmi@ gma il
.com)」之人,曾陸續寄發內容含有「自4月1日起,得利報
關更名為永得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高雄市○○區
○○路○○號7F之3…,mail不變,依舊為duluxmi@ g mail.
com」之電子郵件予李長榮實業、富統食品有限公司(下稱
富統公司)及國揚精密等公司(本院卷第43、49、51頁,以
上公司名稱係援引電子郵件內載公司名稱),其中寄發予富
統公司之內容復記載:「這一筆的機械使用費發票,請盡快
寄至我司,3月份進出口的報關費還是開立得利報關企業有
限公司,只是帳單需要寄到新地址高雄市○○區○○路○○號
7F之3」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復考以高雄關自110年3
月2日至同年5月7日按月寄發警告處分書,吳唐林於110年4
月29日亦詢問聲請人是否同意解散相對人經聲請人回覆拒絕
等情,有前揭警告處分書及吳唐林及聲請人各自寄發之存證
信函可參(本院卷第29至32頁、本院卷第93至109頁),
足
徵聲請人主張永得利公司與相對人間似有不當往來等情,尚
屬有據,
本件應具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
堪認聲請人已檢附理由、事證,並敘明提起本件聲請之必要
性。
是以,聲請人據此聲請檢查相對人如附表編號1之㈡及
編號2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尚無逾越必要範圍,應
予准許。
惟就聲請人另聲請檢查「得利公司(即相對人)與
客戶間往來信件內容(包含董事及員工於得利公司電腦內所
儲存與客戶往來之信件)」部分,考以聲請人聲請意旨係相
對人法定代理人吳唐林似將原屬相對人之客戶移轉至永得利
公司,是本件得檢查之範圍應受此聲請目的限制,而應限縮
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吳唐林為移轉相對人客戶資料予永得利
公司,而以自己、相對人或他人名義寄發客戶之信件及客戶
回信範圍,爰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檢查範圍限縮至附表編號
1之㈠所示,
逾此範圍則應予駁回。從而,本件聲請於附表
所示範圍,符合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
之要件,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附表所示範圍之聲請,應
予以駁回。
㈢末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就選派之檢查人,並無資格之限
制;再者,本條項之規範目的,係在鼓勵少數股東參與公司
之經營及監督,防止不當經營,自應在客觀上就公司之經營
及監督認為合理而有必要之範圍內,由檢查人就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執行檢查,不得超越
上開合理必要之範圍。經
本院
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
適當人選,而由該公
會以輪派方式推薦會計師莊世金擔任檢查人,
堪認其選派確
屬客觀中立。復以莊世金會計師除具本職之會計師專業知識
外,並具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系之學歷、長榮大學會計系、長
榮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之學歷,目前亦擔任會計師事務所會
計師,且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等情,有社團法人高雄
市會計師公會110 年8 月5 日(21)高會順字第1100815 號
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7 至119 頁)。本院審酌莊世金會
計師之學經歷及專長,堪認足以勝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之檢查,而相對人經本院發函命其表示意見後,就由聲請
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乙節亦始終未表示任何反對意見,基於上
開說明,爰選派莊世金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據上論結,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
┌──┬───────────────────────────────────┐
│編號│檢查範圍(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
├──┼────┬──────────────────────────────┤
│1 │特定交易│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吳唐林為移轉相對人客戶資料予永得利國際物流│
│ │文件及紀│ 有限公司,而以自己、相對人或他人名義寄發予客戶之信件,以及│
│ │錄 │ 客戶寄發予相對人之信件。包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吳唐林以及相│
│ │ │ 對人所有員工所使用電腦內所儲存之客戶往來信件。 │
│ │ │㈡相對人107年度至109年度往來客戶名單。 │
├──┼────┼──────────────────────────────┤
│2 │業務帳目│一、相對人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之活存帳戶、外幣帳 │
│ │及財產情│ 戶、甲存帳戶等金融機構帳戶
提存出入往來交易明細,包含: │
│ │形 │ ㈠台灣銀行三多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 ,帳號: │
│ │ │ 000000000000。 │
│ │ │ ㈡台灣銀行三多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820│
│ │ │ 00000000。 │
│ │ │ ㈢台灣銀行三多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820│
│ │ │ 00000000。 │
│ │ │ ㈣台灣銀行三多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0820│
│ │ │ 00000000。 │
│ │ │ ㈤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 │
│ │ │ ㈥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 │
│ │ │ ㈦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㈧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 ㈨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戶名:得利報關企業有限公司,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二、107 年度至109 年度財務報表、營業狀況及業務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