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李彥瑩
沈圳輩
相 對 人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又依相對人民國109年度財務報表所示,其待彌補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另有增資現金債務,此外,負責人陳瑞鈴並有
侵占公司資產之嫌,顯見相對人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
爰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二、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公司裁定解散,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
利害關係人,公司法第11條、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乙節,
業據其提出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司字卷第47至49頁)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司字卷第133頁),其聲請在程序上自屬合法,
合先敘明。
㈡聲請意旨固主張:依相對人109年度財務報表所示,其待彌補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另有增資現金債務,顯見相對人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
云云。然查:
⒈相對人截至109年12月31日止,其待彌補虧損超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乙節,固有109年度財務報表
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司字卷第67至107頁)附卷
可稽。
惟依該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所示,相對人因而提出改善財務結構、降低營運成本、深耕客戶及開拓新客源、提高運輸競爭力等因應對策,其中並包括向斯
堪尼亞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長期融資等具體計畫(司字卷第105頁),又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提出答辯後覆以:本公司目前經營上並無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確無裁定解散之必要等內容,有相對人111年1月18日羅客行字第110000103號函(司字卷第109頁)在卷
足憑,足見相對人對此虧損情形業已提出因應計畫,並有意願繼續經營甚明。聲請意旨僅以相對人109年度之財務狀況不佳,遽論相對人之經營即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似嫌速斷。
⒉又交通部經本院徵詢意見後,覆以:「該公司(即相對人)近年營運尚稱正常,惟近2年受疫情影響,依通案性規定逐步調減班次,目前班次數為疫情前之25.6%。該公司110年12月間曾以營運虧損為由,向本部公路總局申請停止營業1年,經溝通協調後,已自行撤回申請……該公司臺北至嘉義、高雄2條路線,目前仍正常發車營運載客」等內容,此有該部111年1月24日交路㈠字第1118600041號函(司字卷第111至112頁)存卷可查,
核與利害關係人即董事官明穎、林健平、陳春興、
監察人官政穎經本院訊問後均陳稱:「目前因為國內疫情的原因,搭乘的人數較少……還是希望可以繼續經營」等語(司字卷第134頁)大致相符,顯見相對人近2 年係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致班次減少,惟仍有部分路線正常營運,多數董事、監察人亦有繼續經營之意願。相對人固於111年2月21日以股東臨時會決議:考量新冠肺炎疫情有擴大跡象而辦理停駛、停業(司字卷第161頁),然相對人亦表明此為因應疫情所為之節流措施,且臺北至嘉義、高雄2條路線之經營權既未到期,待疫情穩定後非無重新經營之可能,況相對人亦有以現有資產另闢營利方式之意願等語(司字卷第177頁)。從而,相對人之客運業務雖受疫情影響甚鉅,惟相對人及多數董事、監察人既有繼續經營之意願,又已提出具體計畫並實行節流措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難遽論相對人之經營已達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之程度。至聲請意旨主張:負責人陳瑞鈴並有侵占公司資產之嫌等語,既經聲請意旨
自承:該案尚在偵查中等語(司字卷第137 頁),且公司負責人有無刑事犯罪或民事
侵權行為,應循相關法律程序以資救濟,此與公司經營有無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尚屬有別,併此敘明。
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