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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蔡淵泉 相 對 人 欣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 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