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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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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宣至律師 相 對 人 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以110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所選任美 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宣至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 ,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民法第39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此為監 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 解任,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 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經本院 裁定選派為相對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已陸續 至財政部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調取相對人108 年12月31日資產 負債表、108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財產目錄,並向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取得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影本及 命令解散等文件;另於110 年8 月6 日登報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報明債權,截至110 年11月9 日止除財政部國稅局陳 報債權外,無其他債權人以書面陳報債權,但依聲請人取得 相對人相關訴訟文件核算後,相對人目前訴訟上可知債務共 計8,558,000 元;復經聲請人查訪相對人登記之營業地址得 知,該址內部已搬離清空;另依聲請人清查相對人目前財產 及債權、債務狀況,僅知悉該公司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所得29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所得2 元, 無其他財產,且相對人屬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孫英俊於10 9 年7 月8 日死亡,無人明確知悉相對人之財產及各項業務 狀況為何。是聲請人因無法取得公司內部相關財物、業務往 來文件及帳冊資料,且未發現有其他財產可供變價清算,無 法續行清算程序,相對人目前似有資產不足清償負債之情事 ,本件清算程序已無實益。聲請人已付出相當人力、物力, 現無意願繼續擔任清算人,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10 年7 月23日以110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具狀陳報上情,本 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衡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相對人 清算人之意願,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 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相對人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 ,茲依首揭規定,解任聲請人清算人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