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陳宣至
律師
相 對 人 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相對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聲請解任
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以110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所選任美
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宣至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
,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民法第39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此為監
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
解任,應由法院
依職權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
非抗字第
4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經本院
裁定選派為相對人美智達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已陸續
至財政部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調取相對人108 年12月31日資產
負債表、108 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財產目錄,並向高雄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取得該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影本及
命令解散等文件;另於110 年8 月6 日登報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截至110 年11月9 日止除財政部國稅局
陳
報債權外,無其他
債權人以書面陳報債權,但依聲請人取得
相對人相關訴訟文件核算後,相對人目前訴訟上可知債務共
計8,558,000 元;復經聲請人查訪相對人登記之營業地址得
知,該址內部已搬離清空;另依聲請人清查相對人目前財產
及債權、債務狀況,僅知悉該公司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利息所得29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所得2 元,
無其他財產,且相對人屬
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孫英俊於10
9 年7 月8 日死亡,無人明確知悉相對人之財產及各項業務
狀況為何。是聲請人因無法取得公司內部相關財物、業務往
來文件及帳冊資料,且未發現有其他財產可供變價清算,無
法續行清算程序,相對人目前似有資產不足清償負債之情事
,本件清算程序已無實益。聲請人已付出相當人力、物力,
現無意願繼續擔任清算人,
爰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於110 年7 月23日以110 年度司字第27號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惟聲請人具狀陳報上情,本
院基於監督
公司清算職能,
衡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相對人
清算人之意願,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
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相對人或其債權人利益
之虞
,茲依
首揭規定,解任聲請人清算人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