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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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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 債 權 人 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鑫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旭鑫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楠 梓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