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5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51033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5,874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51033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