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2號
債 權 人 何豐勝
債 務 人 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鳳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法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
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係至附表所示之
退票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
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
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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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3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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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 (新台幣) │ │ │ │
├──┼──────┼─────┼──────┼──────┼─────┤
│001 │110年2月25日│700,000元 │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2日│AHH0000000│
├──┼──────┼─────┼──────┼──────┼─────┤
│002 │110年1月26日│250,000元 │110年3月23日│110年3月23日│AHH0000000│
├──┼──────┼─────┼──────┼──────┼─────┤
│003 │110年2月11日│250,000元 │110年3月22日│110年3月22日│AHH000000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