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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69號 債 權 人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世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世偉發支付命令,債務人 戶籍係設於高雄巿三民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 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