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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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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7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 債 權 人 施進凱 債 務 人 吳國榮 債 務 人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煌 債 務 人 五陸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茗 債 務 人 旺家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雅青 債 務 人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美 一、㈠債務人吳國榮、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吳國榮、五陸通   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   債務人吳國榮、旺家興五金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參拾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吳國榮、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