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
債 權 人 施進凱
債 務 人 吳國榮
債 務 人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崑煌
債 務 人 五陸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茗
債 務 人 旺家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雅青
債 務 人 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美
一、㈠債務人吳國榮、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吳國榮、五陸通
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㈢
債務人吳國榮、旺家興五金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參拾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吳國榮、億萬利實業有限公司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