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采楓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英俊
人
債 務 人 陳韋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玖萬捌仟伍佰肆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