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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5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麗卿 人 債 務 人 林茂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伍仟陸佰零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1,607,535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2 │1,351,902 │110年3月12日 │1.9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3 │2,754,706 │110年3月12日 │2.2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4 │841,463元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