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丰麒創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麗卿
人
債 務 人 林茂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伍拾伍萬伍仟陸佰零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1,607,535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2 │1,351,902 │110年3月12日 │1.9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3 │2,754,706 │110年3月12日 │2.2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4 │841,463元 │110年3月12日 │2.43% │自110年4月12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