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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9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柯仲宜 債 務 人 松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琦 債 務 人 海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億玖仟零壹拾捌萬參仟   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