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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4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114號 債 權 人 莊邦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永盛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 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