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張育誠
債 務 人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志聿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陸拾萬陸仟伍佰玖拾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749,998元 │110年3月21日起│5.81878%│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至至清償日止 │ │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6,856,598 │110年3月21日起│6.56878%│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元 │至至清償日止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