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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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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6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47號 債 權 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債 務 人 開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守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