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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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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7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84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建賢果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債 務 人 水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參萬玖仟陸佰玖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