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債 權 人 浩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浩泉
債 務 人 皇家貴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家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