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 債 權 人 捷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筑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1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更   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