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
債 權 人 捷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筑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3月1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更
正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
二、債務人丞信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